(2017)黔26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茂燕与曾令灵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茂燕,曾令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郑茂燕,女,1976年5月1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三穗县长吉乡。被执行人:曾令灵,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三穗县长吉乡,现住凯里市洗马河。本院在执行郑茂燕与曾令灵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令灵自动向郑茂燕支付了1800元。经约谈,郑茂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