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终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延楠、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延楠,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8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范延楠,男,1985年6月25日,汉族,户籍地内蒙古牙克石市,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谢龙。上诉范延楠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范延楠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范延楠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延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752.5元,由上诉人范延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