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丹、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丹,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张盛芬,王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张丹,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西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71300209-X。法定代表人王永良。被执行人张盛芬,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王玙,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张丹与被执行人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张盛芬、王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张盛芬、王玙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丹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债务众多,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蒋 洪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荣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