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承德市高新区佳阳轮胎销售部与苏宗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高新区佳阳轮胎销售部,苏宗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211号原告:承德市高新区佳阳轮胎销售部。经营者:潘海生。被告:苏宗强。承德市高新区佳阳轮胎销售部与苏宗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承德市高新区佳阳轮胎销售部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市高新区佳阳轮胎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承德市高新区佳阳轮胎��售部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