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士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闵翠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忠,闵翠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3801号原告:朱士忠,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闵翠云,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琪,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士忠与被告闵翠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士忠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士忠撤诉。审判员 聂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丹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