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毕艳飞与王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敏,毕艳飞,王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异12号异议人(案外人)张英敏,女,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在桦川县。申请执行人毕艳飞,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王文海,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艳飞与被执行人王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英敏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就异议事项达成和解,案外人同意撤回异议请求。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案外人张英敏资源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英敏撤回异议。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李昕溟审判员 王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胜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