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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4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关怡、张家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怡,张家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关怡,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张家彪,男,1973年出生,住广西融安县。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关怡申请张家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家彪应支付申请人关怡案款153607.00元,承担执行费220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家彪已给付40000.00元,尚有113607.00元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家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4执恢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家宏审 判 员  段缘芳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