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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杨华枝与王焌、石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枝,王焌,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杨华枝,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王焌,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石磊,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宣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华枝与被执行人王焌、石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华枝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焌、石磊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250000元,剩余债权250000元,案件受理费3750元、执行费36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杨华枝发现被执行人王焌、石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李宏庆审判员 胡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晓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