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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四清、徐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四清,徐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四清,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瑞,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彪,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四清因与被上诉人徐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四清以已另案起诉了被上诉人徐彪装饰装修纠纷的质量问题,且该案已在光山县法院审理中,为解决本案的争议,上诉人刘四清于2017年8月24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四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四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上诉人刘四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买戈良审判员  朱永超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砚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