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XX与被申请人王XX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财保6号申请人高XX,女,汉族。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申请人高XX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XX所有的蒙BTU4**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申请保全,申请人高XX以高X名下的新款夏利晋J9E1**车辆手续以及现金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交第17103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XX所有位于方山县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蒙BTU4**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5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高XX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彦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