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3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平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某某,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冠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秉德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郎某某驾驶冀C369**-冀CU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52线平泉市党坝镇煤岭子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陈瑞生相撞,致陈瑞生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郎某某已经与被害人家属和解,并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已出具了谅解书,希望法院对被告人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郎某某驾驶冀C369**-冀CU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52线平泉市党坝镇煤岭子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陈瑞生相撞,致陈瑞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瑞生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陈瑞生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陈瑞生家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7月6日20时13分,平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杨伟红报警称,平泉市党坝交警队南公路上一辆挂车冀C369**把行人撞了;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郎某某的自然情况,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死亡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陈瑞生于2017年7月6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4、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郎某某的准驾车型为A2及肇事车辆基本信息;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瑞生承担次要责任;6、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瑞生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陈瑞生家属的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7年7月6日晚上8点多搭乘郎某某的半挂车由平泉回秦皇岛,行驶到平泉市党坝镇路段时撞上一个行人;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6日晚上8点多,其在被告人郎某某的半挂车后排卧铺睡觉,由平泉酒厂卸完玉米回秦皇岛,行驶到平泉市党坝中队南边时撞上一个行人;(三)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7月6日晚上8点多其驾驶冀C369**-冀CU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载杨某某、徐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平泉市党坝中队南边时,与正在过公路的一个行人相撞;(四)鉴定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陈瑞生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记录,证实��告人郎某某驾驶的冀C369**-冀CU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痕迹系与行人相撞形成;3、酒精含量检验鉴定书,证实郎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属于未饮酒;(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亚金审判员 董玉娟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 振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