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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晓勇、孙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晓勇,孙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696号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新华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心,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晓勇,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天湖名府*楼**号。被告:孙燕(系马晓勇之妻),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晓勇、孙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甄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