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晓勇、孙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晓勇,孙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696号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新华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心,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晓勇,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天湖名府*楼**号。被告:孙燕(系马晓勇之妻),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晓勇、孙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甄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