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朝阳、郑伟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阳,郑伟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760号申请执行人:陈朝阳,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郑伟坚,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朝阳与被执行人郑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惠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庭外和解,妥善解决本案纠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