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5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春、陆仁芳借款合同纠纷转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玉春,陆仁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5042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丹隽,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玉春,男,1968年4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被告:陆仁芳,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春、陆仁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丁丽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云峰、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丁丽珺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