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4行初64号起诉人温某,男,蒙古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收到起诉人温某的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赤峰市松山区高铁指挥部办公室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领款通知,判令被告按建设用地给原告的建筑物合法补偿,认定原告与下洼子村签订的承包协议、养殖营业执照、办理三相电与建养殖房缴纳罚款的手续合法性。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温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田雅宏审判员王景海审判员杨艳松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袁伟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