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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5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丁婷诉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4民初5679号 原告 原告:丁婷,女,199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xx号。 被告 被告: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场所成都市锦江区xx号。 负责人:袁云龙。 被告: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x。 法定代表人:袁云龙。 裁定理由 原告丁婷诉被告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确定被告的下落,本院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而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预交公告费用的义务,导致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诉讼程序无法推进。故原告逾期不交纳公告费的行为,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应当按撤诉处理。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定结果 本案按原告丁婷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计148.50元,由原告丁婷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庆 人民陪审员 徐立琼 人民陪审员 雷 莉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恒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