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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端书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端书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71号罪犯陈端书,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隆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端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陈端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二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端书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端书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陈端书累计获得表扬3个。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端书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端书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