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民初2750、3106、3107、3108、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新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新灵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5民初2750、3106、3107、3108、3109号原告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北东路10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5661468-1。法定代表人贺太贵,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新灵,男,汉族,1964年8月2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原告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五案,本院已分别立案受理,因五案原、被告均相同,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决定五案合并审理。五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进行审理,被告按时到庭参加了诉讼,但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其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五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五案按撤诉处理。五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共计人民币10850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安静审判员 朱容莉审判员 卢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