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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何军、刘品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军,刘品欣,广汉市广信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亚德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珍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2057号申请执行人何军,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刘品欣,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广汉市广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一段196号。法定代表人刘珍学,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亚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北京路一段11号水晶广场A楼4-2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刘品欣,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19层1、2号。法定代表人雷佳,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刘珍学,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7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何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品欣、广汉市广信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亚德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珍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849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珍学所有的位于新都区新都镇马超东路518号33栋4单元3楼1号及位于新都镇外南街××号××单元××楼××号的房产系被执行人刘珍学与他人共有,并向银行及其他个人设置抵押,并有另案首查封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汉市广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已设置抵押,也被其他法院查封及轮候查封;经本院查控,也未查找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8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何军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何军至今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2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