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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布仁德力格尔与巴图、贺喜格宝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仁德力格尔,巴图,贺喜格宝音,呼格吉乐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3025号原告:布仁德力格尔,男,1971年09月2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巴图,男,45岁,蒙古族,牧民。被告:贺喜格宝音,男,4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第三人:呼格吉乐图,男,4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布仁德力格尔与被告巴图、贺喜格宝音、第三人呼格吉乐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7日立案。原告布仁德力格尔于2017年0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孟根胡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仁德力格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布仁德力格尔负担。审判员  包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