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廉晔与全振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晔,全振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344号原告:廉晔,男,生于1962年4月5日,汉族,住淅川县。被告:全振淅,男,约50岁,无业,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晔诉被告全振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廉晔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晔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廉晔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