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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廉晔与全振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晔,全振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344号原告:廉晔,男,生于1962年4月5日,汉族,住淅川县。被告:全振淅,男,约50岁,无业,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晔诉被告全振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廉晔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晔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廉晔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