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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秋生与刘太鑫、岳香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秋生,刘太鑫,岳香磊,于云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110号原告郭秋生,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刘太鑫,男,199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岳香磊,男,199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于云鹏,男,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郭秋生与被告刘太鑫、岳香磊、于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郭秋生申请对被告刘太鑫、岳香磊、于云鹏撤诉。经本院审查核实,该撤诉申请系原告郭秋生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秋生承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