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4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许桂英与哈尔滨淼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桂英,哈尔滨淼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桂英,女,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淼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号2208室。法定代表人:王焕英,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许桂英与哈尔滨淼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9200元,承担执行费8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