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大志与魏文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志,魏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志,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魏文红,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大志与被执行人魏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3月17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大志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文红于2017年2月28日交付案件款3000元,剩余案件款14489.60元,申请执行人李大志以与被执行人魏文红自行协商处理该案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暂不请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增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