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先进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先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59号罪犯周先进,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道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做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先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先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7900元,并对经济损失58544.5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5月16日交付执行。2010年4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3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周先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周先进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周先进在服刑期间收到汇款和现金存款较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先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