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陈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陈昶,楼潮忠,龚志英,楼元潮,俞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59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77号,组织机构代码:56937548-0。法定代表人卢妙其。被执行人陈昶,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楼潮忠,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龚志英,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楼元潮,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俞雷芳,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国巍执行员 毛应强执行员 傅 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永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