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高检与被执行人尹新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高检,尹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谢高检,男被执行人尹新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高检与被执行人尹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尹新国银行帐户无存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尹新国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海林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