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5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文胜与谢家洪、昆明市西山区船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胜,谢家洪,昆明市西山区船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434号原告杨文胜,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冰,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家洪,男,彝族,1971年2月16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普文华,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西山区船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地址:昆明市西山区船房社区居民委员船房村。负责人陆松良。原告杨文胜诉被告谢家洪、被告昆明市西山区船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杨文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以上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胜撤回对被告谢家洪、被告昆明市西山区船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文胜自行承担,剩余613元退还原告杨文胜。审 判 长 葛吟秋人民陪审员 余国平人民陪审员 赵晨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乐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