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2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荣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955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荣,男,199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执罗荣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渝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