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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钟开顺与王之光;万源市官渡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开顺,王之光,万源市官渡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660号原告:钟开顺,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玛瑙溪村水井坝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章清(一般授权),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之光,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玛瑙溪村团结公社农庄.被告:万源市官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万源市官渡镇街道。法定代表人:赵强,系该镇镇长。原告钟开顺与被告王之光、万源市官渡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钟开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开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钟开顺负担。审判员 卢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炳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