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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穆胜楠与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胜楠,任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213号原告:穆胜楠,女,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连健,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雪梅,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伟,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穆胜楠诉被告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胜楠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胜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胜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胜楠负担。审判员  张显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