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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鲁正朝非法持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正朝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1刑初99号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正朝,男,汉族,初中文化,1955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2017年4月18日该鲁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原籍。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正朝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董辉、被告人鲁正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南郑县公安局黎坪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后,对家住南郑县黎坪镇松坪村三组的被告人鲁正朝家依法进行搜查,在其家中堂屋门背后发现竖放的单管火药枪一支、黑火药50克、自制弹药铁沙446颗,遂依法予以扣押。该枪支系被告人鲁正朝于多年以前自制。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正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收条、物证枪支的照片、相关情况说明,枪支检验鉴定意见书,证人田某、何某、涂某、鲁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鲁正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正朝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具有致伤力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正朝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正朝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又系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鲁正朝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鲁正朝进行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及座谈意见,认为对被告人鲁正朝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鲁正朝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正朝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南郑县公安局的被告人鲁正朝非法持有的自制火药枪一支、黑火药五十克、自制弹药铁沙四百四十六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袁小菊人民陪审员  巨雅平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