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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资阳市宏安运业有限公司与陈金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872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对原告资阳市宏安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2002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2002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裁定书中的案号“(2017)川2002民初字第1872号”补正为“(2017)川2002民初1872号”。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