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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尹绍莲与马依虫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绍莲,马依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尹绍莲,女,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马依虫,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执行尹绍莲与马依虫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依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人马依虫履行了案款6,000元及诉讼、执行费1,072元。同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尹绍莲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7执13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日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