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玉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991号被执行人:周玉臻,女,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关于被执行人周玉臻贩卖毒品罪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陈金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