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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4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申请执行人张雪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孙汉给付其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扶养费1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孙汉银行账户存款1850元(含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孙汉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孙汉与上述价值相当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笑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