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萧县人民政府与欧林军、欧银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人民政府,欧林军,欧银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民初3037号原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大同街138号。法定代表人:武戈,萧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生,萧县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裴亚政,萧县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林军,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欧银行,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萧县人民政府与被告欧林军、欧银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萧县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生、裴亚政,与被告欧林军到庭,被告欧银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萧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570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萧县人民政府对龙腾大道两侧绿化带占用地征收期间,其中征收圣泉乡圣泉村欧林军(公民身份号码)土地面积0.7401亩,土地补偿款29308元,树补偿款6400元,合计35708元。其中征用被告欧林军(公民身份号码)土地面积合计1.1102亩,土地补偿款为43964元,树补偿款17760元,合计应得补偿款61724元。在发放补偿款时,将被告的重名者欧林军的应得款35708元一并打入了被告的账号,原告发现后与被告协调,被告拒不返还。被告欧林军辩称,被告的被征收土地为1.8亩,所得的征收补偿款系原告计算好然后公示,最后打入被告账户的,被告不愿意退还。如果能够算清原告误将征地款多打入被告账户,被告愿意返还。被告欧银行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6年萧县人民政府对龙腾大道两侧绿化带占用地征收期间,征收圣泉乡圣泉村欧林军(公民身份号码)土地面积0.7401亩,土地补偿款29308元,树补偿款6400元,合计35708元。征收被告欧林军(公民身份号码)土地面积合计1.1102亩,土地补偿款为43964元,树补偿款17760元,合计应得补偿款61724元。在发放补偿款时,将被告的重名者欧林军的应得款35708元一并汇入了被告欧银行的账号,原告发现后与被告协调,被告拒不返还。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萧县人民政府在对龙腾大道两侧绿化带占用地征收期间。在对被征收土地者进行补偿时,由于工作失误将萧县圣泉乡圣泉村的与被告欧林军同名的案外人欧林军的补偿款35708元汇入被告欧银行的账户,该案事实清楚,有证人吴某的出庭证言佐证。其中,原告汇入被告欧银行账户的款项35708元系案外人欧林军的补偿款,依法应予以返还。因该款项由被告欧银行接收,被告欧林军是被征收土地的承包人,故两被告应共同偿还。被告欧林军认为原告的补偿土地亩数与实际不符,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5708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林军、欧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萧县人民政府不当得利款35708元。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被告欧林军、欧银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雪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