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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行字第1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进水、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进水,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先进,福建天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1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进水,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被执行人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北路880号东城丽景独立式住宅C1。法定代表人杨先进。被执行人杨先进(曾用名杨特),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天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409号1405室。法定代表人杨先进。申请执行人黄建全与被执行人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先进(曾用名杨特)、福建天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二○一四年六月六日作出(2014)厦鹭证执字第0010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安溪县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2014)厦鹭证执字第00100号执行证书指定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亚生审判员  陈主忠审判员  施静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