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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袁成民与李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成民,李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059号原告:袁成民,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才,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明超,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袁成民诉被告李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袁成民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成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成民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袁成民负担。审判员  李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