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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磊明与被执行人翟蓉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磊明,翟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柴磊明,男,1986年6月1日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翟蓉,女,1987年6月14日生,汉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柴磊明与被执行人翟蓉为离婚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3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磊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翟蓉的银行存款及收入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王银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