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陕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县第二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县第二建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某县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某县正街。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县第二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淳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7696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某县第二建筑总公司已将全部案件义务履行完毕,给付申请执行人127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也已实际领取并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0执恢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