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苏华与郑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苏华,郑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723号原告:郑苏华,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翠铃、林愷,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耀,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苏华与被告郑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按和解内容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郑苏华负担。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