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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9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周俊虎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9刑初8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俊虎,男,1992年8月30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保亭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保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俊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圣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俊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刘云顺(另案处理)因与在馨叶美容院工作的女朋友王某1分手,迁怒馨叶美容院的老板娘王某2。2016年5月29日20时许,刘云顺指使陈雨(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周俊虎到王某2家纵火烧王某2的车,并给陈雨400元作为报酬。陈雨、周俊虎购买两瓶雪碧瓶装的汽油后,于5月30日凌晨3时30分许,驾驶摩托车到王某2家,将汽油浇在王某2的起亚福瑞迪轿车(车牌号为×××)及一件军大衣上,然后点燃军大衣扔在轿车上,轿车被点燃,后陈雨、周俊虎逃离现场。次日,刘云顺又再给陈雨300元作为报酬。经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起亚福瑞迪轿车被烧坏价值人民币9010元。另查明,被害人对被告人周俊虎表示谅解并要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俊虎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保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俊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联系记录、泰鑫酒店度假公寓登记表、旅客陈雨住宿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证人王某1、王某3、李某、王某4、王某5、黄某1、黄某2、梁某、吴某、冯某、孙某、郭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2、王某6的陈述;同案犯刘云顺、陈雨的供述;被告人周俊虎的供述与辩解、关于被烧坏起亚福瑞迪轿车价格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俊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俊虎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俊虎经认定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具有恶势力性质,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俊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俊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周俊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作用、地位及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俊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黄盛全审判员简畅人民陪审员苏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欧宇斌书记员王淡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