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XX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317号申请人薛XX,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临县城庄镇郝家湾村沙坡*组人,农民。被执行人杨XX,男,1958年1月10日生,汉族,方山县积翠香代居村人,农民。本院执行的薛XX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以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24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