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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龙与赵志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龙,赵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033号申请执行人韩龙,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志伟,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韩龙与赵志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韩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7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3385.59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主体不适格,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赵志伟的执行请求。韩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40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代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