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谭勇、熊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谭勇,熊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勔,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谭勇,男,生于1984年1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熊倩,女,生于1984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200号执行证书,受理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谭勇、熊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代偿金68296.64元、违约金792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2112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谭勇在峨眉山农商银行乐都支行的存款4850元,扣除本次执行费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800元。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谭勇、熊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洪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