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章秀与张宗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秀,张宗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934号原告:刘章秀,女,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内江市东兴区,现居住地: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潘洪州(普通授权),系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宗良,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负责人:王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允(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章秀诉被告张宗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章秀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章秀以与被告张宗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章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00元,由原告刘章秀承担。审判员 赵春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