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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曾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51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祁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曾某某交付祁阳生资园小区B栋座东起一楼第二套房、二楼第三套房、三楼第二套房的房产证及国土使用证给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已交付祁阳生资园小区B栋座东起一楼第二套房、二楼第三套房、三楼第二套房的房产证及国土使用证给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本院认为,本院(2014)祁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4)祁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调解书中要求被执行人曾某某办理三套房的房产证及国土使用证给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现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