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执他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他26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温泉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王素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三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闫军,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据(2016)皖1621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据(2016)皖1621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宝华审判员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若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