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131之十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祖新、朱玉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祖新,朱玉琼,周家政,远安巨能燃料有限公司,黄廷刚,恩施州鹤峰正兴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131之十号申请执行人黄祖新,男,汉族,1960年6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朱玉琼,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鹤峰县。申请执行人周家政,男,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被执行人远安巨能燃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49192-7),住所地远安县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廷刚,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廷刚,男,汉族,1969男12月30日出生住宜昌市远安县。被执行人恩施州鹤峰正兴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49374-9),住所地恩施州鹤峰燕子乡蔡坡村。法定代表人陶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6)鄂0506执131之七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恩施州鹤峰正兴工业有限公司煤矿关闭补偿资金90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恩施州鹤峰正兴工业有限公司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而该企业已关闭停止生产。恩施州鹤峰正兴工业有限公司若未按时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其关闭后应享有的政策性补贴则不能发放,对于本案的执行工作不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恩施��鹤峰正兴工业有限公司煤矿关闭补偿金人民币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新社 关注公众号“”